河北省针对民办大学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招生行为规范
严禁有偿招生活动,禁止将招生任务与教师福利待遇挂钩。
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报教育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发布。
招生广告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承诺“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组织生源,不得超计划招生。
严禁以“计划外”“预科班”的名义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未经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得招入学校。
招生宣传和广告管理
招生简章和广告要上交纸质版和网络版截图,保证宣传内容一致。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含糊其词或夸大其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与类型,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
招生过程管理
各民办高校要加强招生过程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招生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禁止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工作,不得提前在外省招揽生源,违规为外省学生办理河北省居住证。
招生收费管理
严禁在招生过程中向考生及家长收取规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
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学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退学退费规定执行。
各民办高校要落实阳光收费政策,公示所有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年度收费。
网络监管和检查
省教育厅将加强网络监管,对民办高校的网络招生宣传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校检查。
对在网络监管和进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民办高校给予警告、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依法给予处罚。
贫困补助政策
民办高校可以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民办高校的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议民办高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