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大学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分类管理
根据《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设立与登记
民办高等学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
管理与监督
民办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办学许可证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相关信息的发布、年度检查、表彰奖励、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职责。
质量保证
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同样的政策。
内部管理与办学行为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应当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合规运营,保障教育质量,并维护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议民办高校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办学活动的规范性和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