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房产税缴纳情况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等相关法规。以下是具体的免税和缴税情况:
自用房产免税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非自用房产需缴税
民办学校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对外承包的食堂、临街出租的商铺、对外出租的超市小卖部等,需要缴纳房产税。
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办的除外)自用房产、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情况下的减免
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相关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国务院国发10号文件中提到,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建议:
民办学校在判断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时,应首先确认房产的用途(自用或非自用),并结合学校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自用房产,可以依据上述免税政策进行减免;对于非自用房产,则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