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民办大学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所需材料:
举办者资格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办学应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拟任校长资格
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具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
具备岗位资格,如教师资格证、校长资格证(年龄可适当放宽,25-70周岁之间)。
教师及管理人员
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有教师资格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职教师必须占教师数50%以上。
按照办学规模配备管理人员,并设立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管理人员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管理资格。
单独配备会计和出纳,能提供从业资格证明。
办学场地
办学场地与办学规模应相适应,面积应达5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房产证明。
如系租赁,租期应在5年以上,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消防许可证明和租赁合同。
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10万元以上。
学历教育30万元以上(所需附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
联合办学
如果有联合办学的情况,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法律依据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流程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申办报告等。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其他要求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全国私立高等学校无论过去是否已经立案,均须重新申请立案。
以上是创办民办大学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