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非税收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收入不包括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其他税种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以及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基本免征。
学费收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列入《山西省定价目录》内的实行政府定价,《山西省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建议
免税资格认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3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税务筹划:学校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确保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符合免税政策的要求,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产生税务风险。
财务核算:学校应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以确保合规操作。
通过以上措施,民办大学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促进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