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举办者是指负责设立和管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个人或组织。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民办大学的举办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法人资格:
举办者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信用状况: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个人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
资金来源:
举办民办大学的资金和日常办学经费应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教育目的:
民办学校应面向社会招收学生,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特定团体、企业、行业、系统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筹设与设立:
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需完成筹设,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大学的举办者可以是多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