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审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审批
举办者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委托教育局受理,由社会力量办学科承办。
市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专文报省政府,省政府委托省教育厅组织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论证通过后,由省政府专文报教育部审批。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不具备颁发高等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的审批
举办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社会力量办学科受理,社会力量办学科牵头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并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市教育局专文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论证通过后审批。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的审批
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专文报市教育局(市中心城区的举办者直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社会力量办学科受理,进行初审后,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组织专家委员会实地考察提出意见,社会力量办学科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审批。
民办高校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的审批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设立的一般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审批机关的职责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办学提交的材料
申办报告(一式三份),写明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别规定
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这些政策文件为民办大学的审批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确保审批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建议举办者在申请民办大学时,仔细研读相关政策,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审批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