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举办者变更办理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受理
申请人或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办结
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签订变更协议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在其决策机构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确保学校的财务状况清晰、合法。
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申请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变更登记
获准变更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办学许可证,并确保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不得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建议:
申请人在办理民办大学举办者变更时,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与现任举办者签订变更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变更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审批机关的审核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所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