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长作为学校的最高行政领导,其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发展规划与组织实施
拟订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教学活动与科研管理
组织教学活动,包括选编教材、课程安排、组织社会实践、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核和教学改革等。
组织科学研究工作,决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研究攻关,与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学术研究、技术交流,并进行共同开发合作。
人事管理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决策权
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学科设置、师资队伍建设、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对外交流与合作
代表学校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领导与协调
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协调校内各部门的工作。
法律责任
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总体而言,大学校长的权力涵盖了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各项决策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