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大学资金监管政策,以下是云南省、福建省、青海省等地的相关规定:
云南省
《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负责人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实行监管账户制度,监管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资金总额的15%。
民办学校大额支出预算报备制度,单笔大额预算支出事项需报备。
民办学校不得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资金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福建省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的通知》:
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民办学校必须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并与教育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委托资金监管协议。
青海省
《青海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办学资金的监管,确保教育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通过建立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等方式,加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
这些政策文件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办学资金的使用,确保教育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并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建议民办学校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