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清算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清算基准日的确定
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清算外,其他清算原则上应在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
清算基准日可以是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
清算组的成立
清算组成员应包括审批机关指定的人员、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和会计师等,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清算程序
准备阶段:财务部门在清算小组指导下停止财务日常核算工作,收集整理各类财务档案资料。
资产和负债清查:对学校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编制财务报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通知债权人:向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处理未了结业务: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税款: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处理债权和债务: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处理债权、债务。
剩余财产处理: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特殊情况的处理
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监督与指导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民办大学在清算过程中能够全面清理资产、债权和债务,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办学秩序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