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办大学命名需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名称中应明确公司组织形式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名称中必须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要体现“三个符合”
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
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名称应避免“五个不得”
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
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
学校名称应当冠以学校字号,一律称为“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特定字样
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名称应名实相符、准确规范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避免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商标、字号、名称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通过以上规范,可以确保民办大学的命名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准确反映学校的性质、层次和所在地区,避免误导公众和引发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