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所有权 归法人所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其设置标准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和政治权利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此,民办大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法人,包括举办者和其他合法投资者。这种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有助于保障学校的公益性质,同时明确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