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民办大学的退费规定主要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号)。根据该通知,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及住宿费。具体退费比例和时间计算如下:
按学期收费的学校
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
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按学年收费的学校
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特殊情况
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法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民办学校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和退费办法折算核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后,办理退费手续。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结束后复学的,按随班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费用扣除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建议
提前了解:学生在缴纳学费前应仔细阅读学校的退费规定,以便了解自己的权益。
保留证据:学生在退学过程中应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缴费记录、退学申请、退费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
及时沟通:学生在提出退学申请后,应及时与学校沟通,确保退费过程顺畅。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时,能够得到合理的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