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权力相对于公办大学来说是 相对较大的。虽然民办大学由民间资本为主体办学,其法人代表为最大股份持有者,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际领导权力在大股东的手中,但它们在以下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自主管理:
民办学校可以根据章程自主管理。
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可以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管理:
民办学校可以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人事管理:
民办学校可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设施和经费管理:
民办学校可以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自主拒绝干涉:
民办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办学校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民办大学在自主管理、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人事管理、设施和经费管理等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然而,这些权力的行使也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