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以下考生可以享受加分投档录取的优惠政策:
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 ,可以加10分。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少数民族学生,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 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均可以加10分。
烈士子女, 驻边疆国境的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人民警察烈士子女,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可以加20分。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归侨、侨眷考生和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的,照顾10分。
学习日语的考生,在所报对口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低5分录取。
体育特长生:
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下降150分;报考公办一般普通高中和面向全市招生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下降200分;若报考的公办一般普通高中在统招录取时未完成普通类招生计划,则在全市一般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下降200分。艺术、科技类特长生: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报考公办一般普通高中在其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下降70分;若报考的公办一般普通高中在统招录取时未完成普通类招生计划,则在全市一般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下降70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在录取时总成绩增加5分。
请注意,以上加分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具体实施细节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学校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