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改同学志愿是一种 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以山东考生常升为例,他在高考志愿填报当日与同学郭某一起填报了陕西师范大学,但郭某后来偷偷修改了常升的志愿,导致常升未能被任何高校录取。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常升的受教育权利,还可能对其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高考志愿的填报是考生向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发出的报考信件,具有法律效力。郭某通过非法手段篡改常升的信息,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 高中生改同学志愿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受教育权利,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建议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加强监管,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加大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考生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对待高考志愿的填报,避免因他人行为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