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中志愿服务规定

热能正能量 · 2024-12-26 00:19:30

山东省高中志愿服务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志愿服务时数要求

高中生三年时间内的志愿时数不得少于40个小时。

志愿服务内容与学分

劳动6学分,其中志愿服务2学分,在课外时间进行,三年不少于40小时。

志愿服务活动类型

研究性学习活动:高一、高二年级、高三上学期每周3学时,2学时在课内实施,另外1学时安排在课余和假期时间进行,以学生自主完成为主。课程内容包含5个专题研究活动,其中高中一年级、二年级各2个专题,三年级1个专题,专题可根据学校和学生实际,从自然、社会和学生生活中确定。

社会实践:每学年1周。可根据学校和学生实际确定内容,如学工学农、公益活动、军训、勤工俭学、学校社团等。

社区服务: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周末或节假日,三学年至少10个工作日。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和学生实际,开展了解社区、服务社区和参加社区建设等活动。

志愿服务原则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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