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加分条件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加分条件:
基层工作经历
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定向职位除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四项目人员以及受聘到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的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
报考州、市、地及以下公务员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报考省直单位、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职位的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在职教师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退役军人
2011年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加分政策。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后入伍(含在毕业班入伍),本科毕业生加10分,专科毕业生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个人各类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其他特定群体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考生,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等。
“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相关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各科成绩折合后加3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各科成绩折合后加2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各科成绩折合后加1.5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各科成绩折合后加1分。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加分政策需查看当地公务员招录公告或咨询相关招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