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校(院)长和副校(院)长资格
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教师队伍
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教学设施和设备
必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
其他要求
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包括场地租赁、教职员工工资、教学设备采购等。
需要获得相关的教育资质和许可证,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包括学校办学定位和教学内容等。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以及自主订立的规范职业学校管理和教学等活动的自律性文件。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高等职业学校具备足够的教育资源、专业教师和教学设施,以提供高质量的高等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