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违规录用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报名阶段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被认定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
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的,将受到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考试阶段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违规携带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时间入场或离场、擅自离开座位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给予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抄袭、协助抄袭、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携带作弊器材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受到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使用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受到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体检、考察等环节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理,包括终止录用程序、取消考试资格并限制报考等。
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协助报考者作弊的、因工作失职影响录用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程序
报考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和现场处置情况,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有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对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处理的报考者,限制报考的日期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报考者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措施旨在规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