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加分政策因省份而异,以下是一些省份的加分政策:
贵州省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在计算笔试环节成绩时可以加5分。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则不予加分。
“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加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加10分。同一报考者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海南省
拥有海南户籍的少数民族可加分。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的志愿者,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海南省公务员时可享受加分政策。
青海省
报名自治州级别单位的少数民族有3分加分,申请加入县级单位,以及大通、互助、民和、化隆、循化等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有5分加分。
父母有一方现在六个自治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个自治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考生,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10年加1分,满10年不足20年加2分,满20年及以上加3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乡镇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加4分,满20年及以上加5分。
陕西省
全省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役年限和所获荣誉的不同,可以获得5-20分的笔试加分,加分最高上限为20分。
四川省
在5.12汶川地震和4.20芦山地震中表现出色或受到省委表彰的人员可加分。
浙江省
现任村“两委”正职人员在报考乡镇机关面向基层人员服务职位和优秀村干部职位的,可以在笔试成绩上加10分。
西藏自治区
对在校就读期间受到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称号的高校毕业生,获得一项(次)的,笔试总成绩加10分;获得两项(次)及以上的,每次再各加5分,但笔试总成绩累积加分不得超过20分。
安徽省淮北市
对乡镇(街道)公务员经历满5年的报考人员实行笔试加分制度,每多工作1年(实际在岗时间,被县区及以上各级机关借调时间扣除)增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川省法院、检察院系统
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者,应于规定时间内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加分资格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这些加分政策旨在照顾特定群体,如少数民族、基层服务人员、烈士家属、优秀村干部、退役士兵等,以体现公平性和包容性。建议符合条件的考生提前了解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能够顺利享受加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