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具体规定如下:
任职回避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和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回避职务:包括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以及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
适用对象: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具体职务: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回避
公务活动范围:包括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执行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回避范围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建议
严格执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执行,确保公务员的任职和执行公务不受亲属关系的影响,维护公务员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回避制度的监督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公务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
完善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特别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相关规定,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