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大学的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宗旨
职业学校以教授青年职业智能、培养职业道德、养成健全之基层技术人员为宗旨。
设立原则
职业学校以分类设立为原则,并按其类别称某类职业学校;必要时得并设二类,每类各设若干科。
设立标准
职业学校之设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入学资格
职业学校入学资格,须曾在国民中学或初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试验及格者,其修业年限为二年至四年。但戏剧职业学校不在此限。
夜间部
职业学校得设夜间部,以招收在职人员为主;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省市设立之原则
职业学校由省(市)设立。但应地方实际需要,得由县(市)设立,或由私人依私立学校法设立。教育部审察实际情形,得设立国立职业学校。
设立变更或停办之呈报备查
职业学校之设立、变更或停办,由省(市)设立者,应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报请教育部备查;由县(市)或私人设立者,报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转报教育部备查。
教学科目
职业学校之教学科目,以著重实用为主,并应加强实习与实验;其课程标准、设备标准及实习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此外,各地也在积极制定或修订职业教育相关法规,以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例如:
《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
该条例共7章48条,从管理体制、体系构成、主体的权利义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职业教育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创新性规定。鼓励中职学校和高职、应用型本科学校联合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向普通中小学、普通高校开放。同时,提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实行混合多元产权主体职业教育模式,吸引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
广州市职业教育立法调研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衍诗到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立法调研并听取意见建议,详细了解学校优势特色专业发展和学生就业情况,并主持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市教育局汇报全市职业教育发展情况以及部分职业院校负责人对职业教育立法的意见建议。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是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现实诉求的回应,包括提高职业教育认可度、优化职业教育发展径路、将职业教育融贯入教育法整体框架等。新法确立的立法精神强调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当遵从政府统筹,鼓励社会参与,实现普职平等。
这些立法和调研活动旨在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