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政审回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亲属关系回避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职务回避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部门正职或副职)的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各级各部门在选调人员时,也要避免选调同乡同学到一个单位任职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申请与决定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执行与调整
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客观公正,避免因亲属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影响其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