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确定等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国家级正职:
一级。
国家级副职:
四级至二级。
省部级正职:
八级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
十级至六级。
厅局级正职:
十三级至八级。
厅局级副职:
十五级至十级。
县处级正职:
十八级至十二级。
县处级副职:
二十级至十四级。
乡科级正职: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乡科级副职: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股所级正职:
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股所级副职:
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此外,公务员的级别还可以根据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进一步确定。例如:
总理:一级。
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科员: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新录用公务员的级别确定: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的考核等级主要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特殊情况可调整至25%。
这些规定为公务员的级别确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确保公务员的级别与其职务、工作表现及资历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