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公务员考试科目分为几个部分,具体如下:
普通行政人员考试
第一试科目包括:国文、公文、总理遗教(包括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宪法(约法)、中国历史、中国地理、政治学、经济学。
第二试科目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地方自治概要、经济政策、财政学、国际法(其中有两门选科)。
第一试不及格,不得参加第二试;第二试不及格,不得参加第三试。
财务行政人员考试 、 教育行政人员考试、 外交官领事官考试、 警察行政人员考试
考试科目分为多种,具体科目未详细列出,但普通行政人员考试已包含国文、民法、刑法、行政法、财政法、中国近代政治史等12门之多。
高等考试
甄录试:包含国文、历史、地理、笔算。
初试:须对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财政学等七门主科进行考核,此外还有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五门附科,考试者可在其中选择一科加考。
大试:现行法律解释、设案之判断、草拟文牍。
普通考试:科目较少,只有国文、历史、地理、笔算、法学通论、经济学,另有一至两门与实际工作有关的考试内容。
这些科目设置旨在全面评估考生的知识储备、应用能力和政治素养,以选拔合适的公务员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