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大学更名为“大学”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符合国家和本地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的总体规划 。达到《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中规定的使用“大学”名称的条件和标准
,具体包括:
办学规模: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学科与专业 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科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在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师资队伍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教学与科研水平:
在教育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应达到“良好”以上。
此外,学院更名大学还需要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需经教育部批准,并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搞大学教育活动。
需要发展规划、经费安排、计划管理、质量保证、安全保障等满足国家对于大学的要求。
需各省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批准。
教育法规规定,大学改名必须经过全体师生、广大社会公众的讨论和同意,确保存在共识和归属性,维护归属者的权益,使改名后更好服务大众和社会的发展。
考虑学校的建校时间、历史文化宗旨等因素,确保更名不影响校园的特色、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延续历史的价值。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职业大学在更名为“大学”后,能够达到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要求,同时保持学校的特色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