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核减条件如下:
一般比例要求
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录用计划数。
艰苦边远地区职位
艰苦边远乡镇机关职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录用计划数3人(含)以上的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可按3:1比例开考。
贫困老区基层机关招录电商营销、乡村旅游、农机农技等领域专业人才的职位,可按2:1比例开考。
特殊职位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职位,检察院系统要求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职位,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可放宽到3:1。
改报规定
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报名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改报只进行一次。
公告通知
相关部门会对核减拟录用职位进行公告,告知考生相关情况。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公务员招考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同时考虑不同地区和职位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