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的避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亲属回避原则
夫妻关系:公务员之间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等。
地域回避原则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离职回避原则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务员招聘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避免因亲属关系、地域或其他特殊关系影响招聘的公平性。在报考公务员时,考生应仔细了解并遵守这些回避原则,以确保自己符合报考条件并维护考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