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回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亲属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以及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之间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另一方应当回避。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政策配套原则
公务员回避工作的落实必须有其他配套政策和措施作保证,加强回避制度配套措施以及实施回避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依法回避原则
公务员回避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对于需回避的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回避范围、回避程序进行回避,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循回避制度的要求的公务员,要给予批评,必要时应给予政纪处分。
内外监督原则
在执行回避政策时,要制定和发展回避监督的措施,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群众监督与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内外监督机制,并增强回避制度执行的透明度。
自我约束原则
公务员要明确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主动地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如遇到需要任职回避的,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如在公务执行中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职务层次回避
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申请与决定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客观公正、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