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违规办法

大政教育 · 2024-12-26 09:19:11

公务员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报名阶段

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

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考试过程中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或者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或者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或者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或者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或者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或者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或者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或者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或者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或者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或者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考察和体检阶段

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试用期间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录用工作人员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诉和复核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公务员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旨在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相关推荐

(c)2008-2025 广知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3002720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