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定义: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原则:
党管干部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依法依规办事
资格条件
工作能力:报考者应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强、政治、业务素质,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任职资历:报考者应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资历和工作经历。
文化程度:
调入省级机关、中央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要求:
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其他条件:报考者需符合法规、法律、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调任程序
编制和职数: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审批和备案: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程序: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调出单位: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考察和手续: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调任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通过明确资格条件、程序和要求,选拔出真正优秀的人才进入机关工作,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