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的疾病歧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性健康歧视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存在对某些疾病的制度性歧视。例如,规定某些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患者不合格,尽管这些疾病通常可以通过药物控制,并不直接影响职业。
具体疾病歧视
器质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被明确列为不合格。
血液系统疾病:包括贫血、白血病等被认定为不合格。
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尖锐湿疣等被排除在公务员招录之外。
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等可能影响工作能力和稳定性的疾病也被视为不合格。
其他疾病:如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以及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等肾脏疾病,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均被排除。
歧视的隐蔽性
这种制度性、规范性的歧视最不易为人察觉和警醒,但其危害深远。
社会反响
近年来,不断有考公的考生因体检不合格而被拒录,引发社会对公务员考试疾病歧视问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建议
完善体检标准:对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严格考证,剔除不必要的歧视性条款,确保招录过程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增加透明度:公开体检标准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提供治疗机会:对于可通过药物控制且对工作影响不大的疾病,可以考虑允许考生治愈后再进行录用。
加强法律监管:加大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监管力度,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公务员考试中的疾病歧视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