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学术自由权
高校学生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文章和进行学术科研活动。
受教育权
学生有权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享受《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身自由权
学生享有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的干涉和限制。
监督检举权
学生有权监督学校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和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管理权
学生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对高校事务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学生有权参与学校内部选举,包括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组织的成员。
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的权利
学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获得公正评价权
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并在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申诉权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拒绝参与权
学生有权拒绝参与或执行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纪或不道德的行为。
婚姻生育权
学生有权依法结婚和生育。
维护自身权利权
学生有权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个人财产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
参与决策权
在一些特定事项上,如学科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等,学生有权参与决策过程。
内部自治权
大学享有内部自治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等。
裁判权
大学可以设立特别法庭,审理学校内部和外部发生的诉讼。
迁移权
在特定情况下,如与教会或城市当局发生矛盾,大学可以行使迁移权。
拒绝干涉权
大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这些权力的行使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同时确保学校的正常运作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