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程序:
基本原则
公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特殊职位除外。
平等: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竞争:通过考试和考核,选拔出最优秀的人才。
择优: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选择最适合的候选人。
录用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明确招录机关、职位、名额、资格条件等信息。
报名与资格审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通过资格初审。
考试:通常包括笔试(如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综合素质测试)和面试。
体检:通过面试的考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要求。
考察: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考察,评估其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
公示: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审批或备案:公示期满后,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名单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的照顾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若两名以上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排名;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安排。
其他注意事项
招录机关可自主决定面试入围比例,但应在规定范围内。
对于有残疾人参加考试的,招录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以上流程和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录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选拔出最合适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