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体检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进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需参照以下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工作通常由招录机关负责,体检机构的选择根据招录机关所在地有所不同:在京的招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京外的招录机关在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未指定体检机构的,则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结果有疑问的,考生可以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将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