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加分要求因省份而异,以下是一些省份的加分政策:
贵州省
少数民族报考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笔试公共科目成绩加5分:
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
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的;
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的;
报考单位在民族乡的。
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加分审查: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环节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报考者须据实并认真填写民族信息等,因民族信息等填写错误导致笔试环节成绩未获得加分的,须在公示期间及时联系所在考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提供佐证资料。公示期间未及时反映并提供佐证资料的,公示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加分。资格复审时,报考者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等供招录单位复核。
海南省
海南省户籍(或海南省生源)的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县(市)或省直单位驻少数民族县(市)职位的,按本人笔试成绩的5%给予加分。如果考试130分,那么就可以加6.5分了。
广西
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笔试总成绩。
同时对于烈士子女、志愿者、高层次紧缺人才等群体也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
青海省
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
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行委)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父母有一方现在六个自治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个自治州)满3年及以上的汉族考生,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级机关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10年加1分,满10年不足15年加2分,满15年不足20年加3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4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加10分。同一报考者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陕西省
全省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役年限和所获荣誉的不同,可以获得5-20分的笔试加分,加分最高上限为20分。
四川省
在5.12汶川地震和4.20芦山地震中表现出色或受到省委表彰的人员可加分。
其他加分政策
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如“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可加分。
退役军人根据服役年限和所获荣誉的不同,可以获得5-20分的笔试加分,加分最高上限为20分。
特殊技能或优秀人才者(如拥有心理咨询方面的经历、律师资格证、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也可能享有一定分值的加分政策。
建议仔细查看所在省份的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或报名时咨询相关招录单位,以获取最准确的加分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