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任职回避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婚亲关系(如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职务限制: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中任职,同时避免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变通执行: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
职务限制:公务员不得在其成长地或长期工作地担任某些关键领导职务,以避免地域利益的影响。
公务回避
公务活动: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等。
这些回避措施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保持公正、公平,避免因个人关系、地域利益等因素影响公务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