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般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上行文规则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发呈送。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行文规则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联合行文规则
联合行文的机关必须是同级的原则,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事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文处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信息的准确传达。在公务员考试中,考生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则,以确保在写作公文时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