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考试亮点

星河天街园长 · 2024-12-27 07:34:59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公务员法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

职务职级分离,拓宽上升途径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来的“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调整为“领导职务”和“职级”,并明确了设置原则。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通过职务和职级两条线,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为公务员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晋升渠道。

新增两类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修订之前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有3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过公职、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新增了2种情形:开除党籍者、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这些人员将不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工作满三十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工作满三十年后,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这一规定为公务员提供了更多的职业选择和发展空间。

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这一制度旨在调动公务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完善了责令辞职的规定,明确了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同时,新法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这些亮点体现了新时代对公务员队伍的新要求,强化了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地位和监督能力,有助于提升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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