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录取条件
以志愿优先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职业大学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校园宣传秩序
为规范校园宣传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学校文化氛围,提升校园环境品位,制定了相关暂行规定。
奖学金评定
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科奖学金、竞赛奖学金、英语单项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逐梦奖学金。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突出,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测评成绩比较突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享受奖学金:在本学年内受到各种处分及受学院、学校通报批评者;在本学年内必修课及选修课的期末考试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者(办理缓考或补考后通过的不能申报);未完成本学年的学习任务进行休学者,或者完成本学年学习任务,在下学年奖学金评定前休学者。
学生奖励办法
学校评定的荣誉称号包括天津职业大学优秀学生(标兵)、天津职业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天津职业大学先进班集体(标兵)、优秀毕业生。
学校初评或评定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
招生机构及职责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区、市)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单独招生
单独招生属于普通高考的一部分,考生应按照所在省级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的工作规定有关要求,参加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并取得考生号。
单独招生对象为符合所在省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规范校园宣传秩序,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