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大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组织机构与章程
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教师资质
需要有合格的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
教学场所与设施
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现代化设施、设备。
资金与经费
需要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科设置
应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办学规模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研究生数不低于5%。
师资队伍
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位人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博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低于400人。
教学与科研水平
教学和科研水平应达到教育部组织的评估“良好”以上。
合作与交流
需要与其他教育机构、企业和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法律依据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条件需依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或授权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