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关于法人的分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例如:税务局(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税务局(对纳税人实施罚款)。
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不履行国家职能的法人为私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包括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也可为公益,故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包括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等。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例如:公司、企业等。营利法人的关键在于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
公益法人: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例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但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目的。
中间法人:既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公益法人的私法人,例如:合作社等。
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财产,独立法人人格,能够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企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这些分类有助于理解法人在不同法律框架下的角色和职能,对于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部分具有重要意义。建议考生熟练掌握这些分类,以便在考试中能够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