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亲属回避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确保职务的廉洁性。具体原则如下:
亲属关系范围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等
回避职务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与决定
公务员回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
应回避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没有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整
监督与检查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回避的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列入回避范围的人员,要在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前,如实填写《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公正无私,避免因亲属关系影响其职业判断和决策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