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大学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审批与备案
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
法人资格
同时举办或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资金与设施
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
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需要具备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办公及生活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名称使用
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教育类型
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包括有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等。
集团化办学限制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申办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培训机构的规范
企业内设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只能面向企业内部开展培训活动。
以上规定基于最近更新的发布信息,具体实施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