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老师的职业权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权:
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能够进行有目的、有系统的思考和创新,并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学生管理权:
教师有责任关爱学生,进行指导,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进修培训权:
教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可以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并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参与决策权:
教师可以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对相关政策和决策提出建议。
学术指导权:
对于研究生导师而言,他们除了教学外,还有权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和学术发展。
奖助学金评选权:
辅导员在奖助学金评选中具有一定的推荐权,虽然最终决定权在学生和学校,但辅导员的推荐具有重要影响。
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权:
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请假、旷课等事务的批准。
总体来说,大学老师的职业权力涵盖了教学、科研、管理、评价等多个方面,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权力的具体行使程度可能因学校、学科、职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此外,教师的权利有时也会受到学校政策、管理层态度、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