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务员考试政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核和政审工作。
考核和政审对象
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考核和政审内容
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
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中共党员;
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核和政审方法
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政审结果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其他相关事项
政审期间,考生应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工作。
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也是政审的重要内容,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是甘肃公务员考试政审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