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的亲属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公务员选拔和任职过程的公平性,防止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以下是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及具体回避情形:
夫妻关系
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考生存在上述亲属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或由相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
主动回避:
考生在报考时主动申报亲属关系,并避开相关岗位。
被动回避:
如果考生没有主动申报,且被发现存在亲属关系,招录机关也会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调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