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体检办法主要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体检项目
包括常规体检(如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如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检验科等)。女性还需进行常规妇科检查。
体检标准
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合格,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血压: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结核病:不合格,但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的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合格。
其他疾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恶性肿瘤不合格;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体检程序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特殊职位要求
对于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如人民警察职位),还有额外的体检标准。例如,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色盲、色弱不合格;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文身不合格;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嗅觉迟钝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特警职位)。
复检
在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进行复检;在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在上述项目未达合格标准的,应在完成复检后离场。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务员体检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旨在选拔出身体健康、符合职位要求的优秀人才。